第十八条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鼓励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加入该委员会。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按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内地同中国合营者共同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